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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2 8:43:10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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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5日,陈山律师办结涉油案件29起,在办涉油案件16起

2010年将截止到8月11日,陈山律师办结涉油案件29起,未结在办的涉油气案件16余起。其中除了被性定位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盗窃罪之外,绝大多数被定性为引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面就我的办案经验谈一下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心得体会。

 

自《刑法修正案(六)》公布施行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代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以来,该类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上升,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不利于打击和惩治侵财犯罪,不利于营造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笔者通过对本院处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些许对策建议。

一、形成原因

1、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文化程度低,辨别是非能力不足,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明知购买、销售的物品来路不正,却认为买卖双方是自愿有偿交换,且自身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经济利益诱惑。由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所得处理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销售价,在高额利润面前,一些人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因贪图便宜,心存侥幸,仍然乐于购买。还有些人在金钱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为盗窃分子牵线搭桥,使得赃物有了一定的市场和流转渠道,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王某、聂某、杨某盗窃一案中,许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低价收购他人盗窃的摩托车2辆、电动三轮车1辆、自行车36辆,总计价值10330元。

3、犯罪成本小。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基本特点是,作案时间短,流动性强。一些专门从事此类犯罪的嫌疑人,通常在自己开的小店、旧货交易市场和农村等处进行交易。由于交易活动隐蔽,被抓获的风险小,即使被抓获刑,一般也就判几个月的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成本小。在高收益小风险前面,一些犯罪嫌疑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进行买赃或销赃。如开鲜肉铺的范某为获取暴利,在明知杨某低价出售的猪、羊肉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鲜肉店内多次收购。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做到提高警惕,人人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财物被偷被抢被骗的可能性,从而使想实施买赃卖赃的人无赃物可买可卖。二是加大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犯罪所得的辨别分析能力,不购买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可疑物品,同时引导人们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用法律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让赃物销售失去市场。

2、加强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旧货交易市场等易收购、销售赃物场所的收旧行业、车辆修理点、交易市场的治安管控以及日常管理和排查工作,严厉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对销售、代为销售可疑物品、赃物的,及时处理,避免形成恶性循环,从而降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发案率。

3、加大对盗、抢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该类案件的赃物多来自盗窃、抢劫等侵财类案件,经统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的赃物,九成以上来源于盗窃所得,因此,一是要从源头上对此类犯罪活动加强防范和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才能有效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二是对有主动提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多人多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的要坚决从严惩处。

4、加重犯罪成本。从办案的实践来看,实施掩饰、隐瞒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是想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而是想通过掩饰、隐瞒等行为谋取经济利益。故此,司法机关应对症下药,加重犯罪成本,增加对施掩饰、隐瞒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方面的惩罚力度。使犯罪分子认识到掩饰、隐瞒行为不但构成犯罪,被没收赃物,而且还会处以比实物价值高得多的罚金。最终促使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充分衡量犯罪成本,使其感到犯罪成本大不划算,不值得以身试法,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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